據介紹,《條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自主創新的概念定義和邏輯框架,提出覆蓋自主創新全過程的法規體系。
《條例》推出了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為改變多頭管理的管理體制障礙,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為改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重復購建、資源浪費的現狀,為小微企業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科研設施支持,《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享制度。
此外,《條例》對知識產權實施轉化和權益分享、推進產學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規定。比如規定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應當不低于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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